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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技成果登记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抚顺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抚科发[2007]40号)
二、申请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应为肯定性意见;
1、应用技术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基础理论成果应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引用或评价。
3、软科学成果:对国家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一)由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导(简易版说明)出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请用U盘报送或发送电子邮件),各1份
(二)《科技成果公报》(加盖公章),1份(包括电子版)
(三)科技成果评价证明,1份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申请成果登记材料提交到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六、办理结果
登记后的科技成果在抚顺科技信息网《抚顺市科技成果通报》上公告。公告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给项目完成单位《抚顺市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
七、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抚顺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
地 址:抚顺市政府大楼602房间
经
办
人:翟贵东
电 话:7500330
传 真:7500330
E - mail:fskjc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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